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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招募


 
聘雇政策:
原则:有关本公司员工之聘雇,系以工作所需资格为标准,经甄选合格后,予以聘雇之。 所有正式聘用之员工,必须年满16周岁。

聘雇资格与限制:
       凡具备工作所需资格条件者,皆可参加本公司之甄选,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虽经甄选合格,亦不予以聘雇:
1.被人民法院判刑或确定因涉案于未决者。
2.有精神病,传染性肝炎及严重的肝胆肾疾病,精神分裂症及癫痫病,先天性及严重的心脏病,甲亢及糖尿病,造血系统疾病等病史或正在治疗中,未向甲方说明,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3.身体衰弱或精神不正常足以影响工作者。
4.曾于本公司、关系企业或合作厂商不经核准而自行离职或离职时未依照规定办妥离职手续或遭除名    (解除劳动合同)者。
5.曾于本公司、关系企业或合作厂商遭除名者。
6.自本公司离职后未满三个月者;
7.冒名顶替他人名义或虚伪学历证明,经查确凿者;
8.应有学历、学位证书,而缺其中之一者;
9.在本公司同一部门(部级单位)已有直系亲属者(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有主从关系者;
10.副理(含)以上主管之配偶(不论在职,新进或新任) ;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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